對拒交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公司今后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記者從10月27日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獲悉,該院新發布的指導性文件《關于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今年10月27日起施行,上述規定適用于全省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
支付令催討物業費省事
在我市100多家住宅小區中,業主因物業服務糾紛而拒交物業費的屢見不鮮。物業公司打官司催討物業費費力多、耗時長。今后,對物業公司申請支付令的,法院經書面審查后,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出支付令。欠費業主收到支付令后,必須在15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若超過法定期限或提出的異議不成立,支付令將發生法律效力,物業公司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省高院審理新規明確,欠費業主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僅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物業公司在申請支付令前,必須先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催交物業服務費即送達催交通知書,只有書面催交無果后才能提起訴訟,否則法院不予受理。通常可以向欠費業主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仍不能送達的,可在欠費業主的家門口和小區內張貼公告送達。
物業公司不作為要賠償
省高院認為,物業公司負安保義務。對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失,法院支持業主依法請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業主的損害,若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確有明顯過錯的,法院將根據其過錯程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安保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賠償后可向真正的侵權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