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文件
中物協 [2008]1號
關于使用 "秩序維護員 "稱謂的指導意見
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明確物業服務成本中包含“秩序維護費”的內容,并無“保安費”的表述。
實際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崗位的工作人員,大多習慣稱之為“保安員”,業主及使用人也沿用這種稱謂。但是,由“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的職責并不相符。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守望、守護以及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與配有防衛器械和槍支從事武裝守護、護衛服務等各種保安服務有著本質區別。物業服務企業的秩序管理人員使用“保安員”稱謂,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保證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錯覺,以往也曾出現過業主以“保安”為由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的案例,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給管理服務工作造成被動,給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為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準確界定行業責任,建議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與業主進行充分協商,確定“秩序維護管理”的內容,盡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務”、“提供安全防范服務”、“維護社區治安”等用語,以減少管理服務糾紛,規避企業風險。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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